本公司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於100年12月08日成立,委員計3人。
一、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資料
身分別 |
姓名 |
專業資格與經驗 |
獨立性情形 |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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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
兼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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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振基 |
請參閱第9頁附表一董事資料(一)相關內容。 |
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皆已符合下述各獨立性評估條件:
-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不在此限)。
-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 非(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或第2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不在此限)。
- 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不在此限)。
- 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不在此限)。
- 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但特定公司或機構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0%以上,未超過50%,且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 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 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 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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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獨立董事 |
李樑堅 |
1 |
其他 |
陳義明 |
畢業於政治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為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現任陳義明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具有五年以上之商務、會計及公司業務所需工作經驗,專精於會計專業領域。 |
2 |
二、薪酬委員會運作情形:
1.本公司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計3人。
2.第五屆委員任期:111年5月26日至114年5月24日,113年度薪資報酬委員會開會2次(A),委員出列席情形如下:
職稱 |
身份別 |
姓名 |
實際出席
次數(B)
| 委託出席
次數 |
實際出席率(%)
【B/A】(註) |
備註 |
召集人 |
獨立董事 |
馬振基 |
2 |
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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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獨立董事 |
李樑堅 |
2 |
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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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其 他 |
陳義明 |
2 |
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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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薪酬委員之實際出席率(%),以其在職期間薪酬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實際出席次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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